翟某与金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翟某与金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882民初6570号
当事人 原告:翟某。
被告:金某。
原告翟某与被告金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翟某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许营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