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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某与金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7-14 17:19:41 321

翟某与金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翟某与金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0882民初6570


当事人  原告:翟某。
  被告:金某。
  原告翟某与被告金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翟某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许营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