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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7-14 17:20:16 320

张某与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与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0111民初9562


当事人  原告:张某。
  被告:高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军与被告高会珍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之规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审理中,本院于2022年9月26日依法向张志军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张志军未能在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张志军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张志军撤诉处理。
落款


审 判 员 闻海鹏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 萌
书 记 员 隗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