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one: 13911340904 Email: donghai.liu@vip.163.com

赵某与刘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07-14 17:20:34 334

赵某与刘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某与刘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0521民初2809


当事人  原告:赵某。
  被告:刘某1。
审理经过  原告赵某诉被告刘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刘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坐落于本溪满族自治县××镇××[权证号:辽(xxx)本溪县不动产权第xxx××xxx号,面积为63.99平方米]的房屋归原告所有,房屋价值19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女儿刘某2(9周岁)、刘某3(9周岁)。2018年3月14日,原、被告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坐落于本溪满族自治县××镇××[权证号:辽(2016)本溪县不动产权第0××7号,面积为63.99平方米]的房屋归原告所有(详见离婚协议书)。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刘某1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离婚时离婚协议约定,房子归原告,两个孩子一人抚养一个。当时原、被告口头约定房子以后给孩子,房子是学区房,现在孩子都在上学,如果原告要卖房子,孩子以后就没办法上学。如果原告卖房子,应该将属于我和孩子的份额给我们,签订协议时没有涉及卖房子,所以协议上约定房屋归原告,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如下证据:原告向本院提交证据: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离婚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均发表了质证意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年××月××日,原告赵某与被告刘某1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二女刘某2、刘某3(2013年4月18日生)。该协议书中约定:“房产:房屋,辽(2016)本溪县不动产权第0××7号,面积为63.99平方米,坐落在惠泽园5-1-502,归女方所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赵某与被告刘某1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二人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协议,双方均应按协议约定履行相应义务。被告辩称签订协议时没有涉及卖房子,所以协议上约定房屋归原告,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协议存在无效情形,故对被告刘某1该辩称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要求将坐落于本溪满族自治县××镇××[权证号:辽(2016)本溪县不动产权第0××7号,面积为63.99平方米]的房屋归原告所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二款以及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一款、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赵某与被告刘某1名下的坐落于本溪满族自治县××镇××[权证号:辽(2016)本溪县不动产权第0××7号,面积为63.99平方米]的房屋归原告赵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4100元,由被告刘某1负担。
  以上由被告负担的受理费,申请费,由本院于判决生效后向原告退回,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本院缴纳,逾期未缴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 判 长 王立江
人民陪审员 孟 丹
人民陪审员 吕秀兰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 助理 赵一荻
书 记 员 白 爽


附法律依据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五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二百四十三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