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某、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2802民初8500号
当事人 原告:周某。
委托代理人周某2。生于1954年1月25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公民身份号码:xxx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被告:徐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22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定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周某承担。
落款
审判员 周涛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