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与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朱某与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2)沪0105民初23774号
当事人 原告:朱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上海申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
原告朱某与被告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朱某诉称,原告朱某与被告胡某于2012年2月21日登记结婚,2018年5月14日在上海市XX局协议离婚。民政局存档的《自愿离婚协议书》中记载的部分内容为:被告应于2018年6月10日前支付原告60,000元,2018年6月30日前支付原告1,000,000元,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2,000,000元,被告支付原告共计3,060,000元。截止2022年8月31日,被告仅支付原告378,500元,未支付款项2,681,500元。原告曾某向被告催要未付款项,均未果。故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望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681,500元;被告支付原告上述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按一年期LPR,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胡某应支付原告朱某财产补偿款总计2,681,500元,其中应于2023年1月20日前支付200,000元,于2023年12月30日前支付1,250,000元,于2024年6月30日前支付1,231,500元。如被告胡某未按期足额支付任何一笔财产补偿款的,则被告胡某须向原告周某支付逾期利息[以所有未付财产补偿款为本金,自逾期之日起,按同期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计息标准,直至被告胡某支付所有未付财产补偿款之日止]。
二、案件受理费28,252元,因本案适用调解结案,减半收取计14,126,由原告朱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于2022年12月1日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落款
审判员 李艳旻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邵 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