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one: 13911340904 Email: donghai.liu@vip.163.com

陈某、单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07-14 17:42:06 316

陈某、单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某、单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0804民初6790


当事人  原告: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贵,江苏拓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某。
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与被告单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单某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将位于淮安市淮阴区车库过户至原告名下。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因感情不和于2021年2月19日协议离婚。按照原、被告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约定,位于淮安市淮阴区车库归原告所有。2022年10月17日,原告结清该房屋上设立的抵押贷款后,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遭被告拒绝,现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裁判。
被告辩称  被告单某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陈某与被告单某原系夫妻关系。原、被告于2022年2月19日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离婚时约定: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淮安市淮阴区蓝庭印象小区1幢2单元404室和15号地下车库的房地产所有权归陈某所有,剩余房贷由陈某负责偿还。离婚后,因房屋抵押贷款未还清,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2022年10月17日,原告陈某将房屋抵押贷款结清。2022年11月9日,原告陈某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单某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离婚证、离婚协议、不动产登记证书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在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离婚,并就财产分割达成协议,是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前提下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对自己的财产权利的一种自由处分,该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对双方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撤销。本案中,原告陈某与被告单某在离婚时约定将位于淮安市淮阴区蓝庭印象小区1幢404室和1幢15号地下车库的房地产所有权归陈某所有,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告陈某要求被告单某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单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位于淮安市淮阴区蓝庭印象小区1幢404室和1幢15号地下车库过户至原告陈某名下。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单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原告陈某缴费账号:62×××76;被告单某缴费账号:62×××84)。
落款


审判员 车正义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周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