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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7-14 17:42:27 293

陈某、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某、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0226民初4097


当事人  原告: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川,浙江知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屠某。
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与被告屠某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卢娜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龚羚艳
代书记员
叶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