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某、卞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巩某、卞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黑1085民初2593号
当事人 原告:巩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雪松,黑龙江上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莹,黑龙江上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卞某。
审理经过 原告巩某与被告卞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巩某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巩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巩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9151元,减半收取4576元,由巩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姜英玉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任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