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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07-14 17:45:57 329

黄某、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某、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0113民初4357


当事人  原告:黄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平,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
审理经过  原告黄某与被告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平与被告陈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黄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即周家河村拆迁编号为ZH030-1房屋结算30万元的拆迁还建房两套即97.5平方米、补偿款4124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45284.4元(计14个季度);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后原告黄某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即周家河村拆迁编号为ZH030-1的拆迁还建房两套共195平米,即分割97.5平方米;2、依法判令支付补偿款的一半4124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的一半45284.4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年××月××日在汉南区纱帽街登记结婚并建立夫妻关系,于2013年10月14日协议离婚,当时未对夫妻共同财产即周家河村自建房一栋进行处理。2006年原、被告向陈波林购得一简易房并拆除重建一栋两间两层钢混附加两间砖木私房(陈波林是被告陈某的亲兄弟),2018年8月原、被告双方共建的房屋遭遇拆迁,由被告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纱帽街新农村建设整村集并项目指挥部签订了一份拆迁编号为ZH030-1的《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安置协议书》,获还建房两套,分别为90平方米、105平方米,得补偿款82479.95元、临时安置补助费6469.2元/季。前述财产均置于被告名下。因财产分割问题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原告认为,夫妻财产应依法平均分割,而被告试图独吞,其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起诉,恳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陈某辩称:一、我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在××村××组××号××地上承建一栋两间两层钢混附加两间砖木私房属实,涉案的房屋应政府建设的需要被拆迁,且我与拆迁公司于2018年8月11日签订了还建协议ZH030-1,还建协议明确约定以货币加还建房给予补偿,其中还建两套房屋分别为90平方米、105平方米,货币补偿82479.95元,其中要扣除陈波林的平房补偿8773.65元,关于领了多少过渡费我不清楚;二、我们在2013年10月离的婚,涉案房屋在2018年拆迁的;三、还建房还未到位。
  当事人围绕各自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交了证据,本院在庭审中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对各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各方有争议的证据及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原告黄某与被告陈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13年10月14日办理离婚登记。2018年8月11日,被拆迁人陈某(乙方)与拆迁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纱帽街新农村建设整村集并项目指挥部(甲方)签订了一份《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安置协议书》(以下简称拆迁协议),协议编号为029,拆迁编号为ZH030-1。拆迁协议载明:一、乙方现有住房,建筑面积179.7平方米,楼层2,用途住宅。甲方对乙方上述资产状况予以认可。1、乙方附属建(构)筑物、附着物、装修补偿如下……2、乙方上述补偿费用为53826.75元。
  二、现乙方选择产权调换方式补偿安置,甲方同意乙方在还建小区内选房安置,还建房屋建筑面积90㎡、105㎡,户型B、C(建筑面积及户型均以实际为准)。1、乙方符合产权调换条件的面积为179.7㎡,乙方面积优惠调节所得面积为12.58㎡,乙方应还建面积为192.28㎡。2、因房型结构不可分割的原因,实还建面积多于应还建面积2.72㎡,根据《方案》,乙方应补差价给甲方11696元……7、以上第二条1至6款综合,乙方应向甲方交付金额小计11696元。
  四、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1、本项目的过渡期为24个月。其临时安置补助费计算的起始时间为从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并实际搬迁完毕之日,截止时间为甲方通知乙方拿还建房钥匙后60日止。计算标准为应还建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2元,即179.7㎡×12元×3个月=6469.2元/季。上述费用由甲方统一办理个人账户卡按季度给付,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为给付时间。2、过渡期满后仍不能安置的,从延期的第一个月起计算,计算标准为应还建面积每平方米每月24元。
  由被拆迁人陈某、拆迁代办公司、纱帽街办事处共同于2018年8月11日签字确认的《纱帽街新农村建设整村集并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明细表》载明,针对上述被告陈某签订的ZH030-1拆迁协议,陈某享有的:1、附属建(构)附属建(构)筑物、附着物、装修等其他补偿小计53826.75元,2、迁移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及奖励40349.20元,3、经营补偿、困难补助、还建房选择及互补费用,乙方应付款11696元。以上,拆迁人应付款总计82479.95元。其中,临时安置补助费暂仅计算第一季的数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涉被拆迁房屋是原告黄某与被告陈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因此该房屋拆迁后的各项补偿款及还建房应属于二人共同财产,原告黄某诉请人民法院予以分割,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某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纱帽街新农村建设整村集并项目指挥部签订的拆迁协议中确认,还建房应有两套,分别为90㎡和105㎡(建筑面积及户型均以实际为准),本院酌情认定两套还建房中面积105㎡的房屋归原告黄某所有,面积90㎡的房屋由被告陈某所有,具体户型及面积依后续分房实际所得而定。考虑到两方分得房屋的面积差,被告陈某已取得的拆迁款(包含第一季度临时安置补助费)共计82479.95元,全部由被告陈某享有。
  关于原告黄某诉请被告陈某给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的一半45284.4元,由于原告黄某未能举证证明被告陈某自第二季度开始实际拿到的所有临时安置补助费,本院不予支持,若原告黄某后续取得相关证据,可另行主张。
  关于被告陈某主张应扣除陈波林的平房补偿8773.65元,由于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陈某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纱帽街新农村建设整村集并项目指挥部签订的拆迁编号为ZH030-1的《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安置协议书》中约定的两套还建房,由原告黄某享有面积105㎡的还建房,被告陈某享有面积90㎡的还建房,建筑面积及户型均以实际为准;
  二、驳回原告黄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6.5元,全部由原告黄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 判 员 何炎林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杨梦婷
书 记 员 余静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