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与叶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蒋某与叶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2民初36521号
当事人 原告: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一,上海市临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某。
审理经过 原告蒋某与被告叶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蒋某于2022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未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落款
审 判 员 胡婉莉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李 丹
书 记 员 金一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