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某与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康某与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5民初14982号
当事人 原告:康某。
被告:于某。
原告康某与与被告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原告康某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审理经过 本院认为,原告康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康某撤诉。
落款
审判员 刘恩水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孟庆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