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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7-14 17:49:48 313

刘某、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某、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0725民初4278号之二


当事人  原告:刘某。
  被告:张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艳蕾与被告张瑞吉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艳蕾撤诉。
  案件受理费1344元,减半收取672元,保全费638元,共计1310元,由原告刘艳蕾负担。
落款


审 判 员 穆彦庆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谭 甜
书 记 员 刘炳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