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某、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725民初4278号之二
当事人 原告:刘某。
被告:张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艳蕾与被告张瑞吉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艳蕾撤诉。
案件受理费1344元,减半收取672元,保全费638元,共计1310元,由原告刘艳蕾负担。
落款
审 判 员 穆彦庆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谭 甜
书 记 员 刘炳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