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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1与刘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07-14 17:51:51 305

刘某1与刘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某1与刘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0105民初59046


当事人  原告:刘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允良,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坤,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2。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1(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刘某2(以下简称被告)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允良、肖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享有北京市朝阳区慧忠里xxx号楼x层x单元xxx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50%的产权;2、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涉案房屋的增名手续。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涉案房屋系因婚内拆迁安置所承租,双方于2009年7月22日离婚,并约定涉案房屋双方各居住一半,房租各承担一半。后因政策原因涉案房屋可以进行买断,双方协商被告用工龄,原告出资共同买下涉案房屋,并约定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房屋产权一人一半。2018年3月12日,以被告的名义购买了涉案房屋,后被告与案外人恶意串通将涉案房屋赠与给案外人,并办理过户手续,原告发现后提起诉讼,经朝阳法院判决赠与合同无效,涉案房屋恢复登记至被告名下,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后涉案房屋已恢复登记至被告名下。但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涉案房屋增名,被告一直推托,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未出庭应诉,但提交答辩意见称:由于本人年事已高,无法参与庭审,同意缺席审理,同意原告所有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提交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协议书、收款证明、民事判决书,证明原告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9年7月22日离婚,当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婚后承租的涉案房屋各居住一半;2018年2月8日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约定因政策原因,涉案房屋可以买断,双方协商由被告用工龄,原告出资共同买下涉案房屋,同意登记在被告名下,房屋产权一人一半;2022年5月7日被告出具收款说明,认可收到原告购房款12119元;2021年9月16日本院作出的(2021)0105民初66752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与吴芊慧于2018年11月29日就涉案房屋签订的《赠与协议》无效,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吴芊慧将涉案房屋恢复登记至被告名下;2022年3月31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03民终19471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离婚后约定涉案房屋产权一人一半,亦有相关判决判令涉案房屋恢复登记至被告名下,亦有被告提交答辩意见同意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故原告诉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刘某1享有北京市朝阳区慧忠里xxx号楼x层x单元xxx号房屋50%的产权;
  被告刘某2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刘某1办理北京市朝阳区慧忠里xxx号楼x层x单元xxx号房屋的增名手续。
  案件受理费6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刘某1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判员 任征远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李剑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