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某与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倪某与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2民初8037号之二
当事人 原告:倪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佳杰,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束某。
原告倪某与被告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正常参加相关诉讼活动。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本案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落款
审 判 员 马 悦 晖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赵骏杰蔡敏
书 记 员 赵 骏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