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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某与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7-14 17:52:56 324

倪某与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倪某与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0112民初8037号之二


当事人  原告:倪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佳杰,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束某。
  原告倪某与被告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正常参加相关诉讼活动。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本案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款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落款


审 判 员 马 悦 晖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赵骏杰蔡敏
书 记 员 赵 骏 杰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