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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7-14 17:53:15 295

孙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0804民初7142


当事人  申请人:孙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康,淮安市淮阴区王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李某。
  申请人孙某与被申请人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申请人孙某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李某名下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额财产,限额104000元。申请人孙某已通过购买保单的方式为其保全行为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孙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李某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限额104000元,银行存款保全期限为一年,动产保全期限为二年,不动产保全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040元,由申请人孙某预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落款


审 判 员 孙亚峰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高 力
书 记 员 孙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