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804民初7142号
当事人 申请人:孙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康,淮安市淮阴区王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李某。
申请人孙某与被申请人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申请人孙某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李某名下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额财产,限额104000元。申请人孙某已通过购买保单的方式为其保全行为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孙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李某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限额104000元,银行存款保全期限为一年,动产保全期限为二年,不动产保全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040元,由申请人孙某预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落款
审 判 员 孙亚峰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高 力
书 记 员 孙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