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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07-14 17:53:33 323

孙某、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某、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0104民初2373


当事人  原告:孙某。
  被告:刘某。
审理经过  原告孙某与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被告刘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孙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婚前个人财产303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曾系夫妻关系,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22年6月10日经法院调解离婚。2021年8月22日,原告为与被告居住所需租赁位于西固区固人家属院10号楼1单元1101室房屋,约定租期为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9月1日(实际租期为2021年8月22日至2022年9月1日),租金为2200元/月,按年支付租金共26400元,支付押金2000元,以上共计28400元。租赁合同虽由被告与房东于2021年9月1日补签,但租金全部由原告用婚前个人财产支付。2022年4月23日,被告欲解除婚姻关系,故在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退租,并收取房东退还租金10300元。2021年9月4日,应被告持家要求,原告将婚前工资收入20000元交由被告保管,上述财产属于原告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案件调解时,原告被告知仅能处理婚姻期间的共同财产、债务及彩礼问题,婚前个人财产需另案起诉,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刘某辩称:一、离婚纠纷调解时,原告曾多次提出想要回这部分财产,因离婚由原告提出,被告无任何过错,离婚也是受害者,故最终综合考虑,双方以彩礼之名,将婚前婚后的财产囊括在一起已经处理完毕;二、原告自愿将20000元工资收入交给被告是为了让被告统一支配家庭的日常开销,并非保管,且双方登记结婚后,租赁房屋的布置、准备婚礼的花销、水电费、物业费、日常支出都是由被告承担,在未正式解除婚姻关系前已累计花费74196元;三、2021年12月原告失业期间,考虑到原告的自尊和面子,被告于2022年1月19日转给原告10000元作为零用,之后因家庭矛盾,原告被父母叫回家,将被告遗弃几个月,被告需要生活,此前家庭花销支出也使用了被告的婚前财产,导致被告入不敷出,只能退租维持生计。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经质证原、被告双方对对方所举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故本院对双方所有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于××××年××月××日在兰州市西固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后因夫妻感情破裂,双方于2022年6月10日经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原、被告婚前于2021年8月22日租赁位于兰州市西固区的房屋用于婚后共同居住使用,房屋租金按年支付共计26400元,另付押金2000元。原告于当日用婚前个人财产将26400元房屋租金及2000元押金共计28400元转账支付给房东,但房屋租赁合同由被告与房东签订。2021年9月4日,原告应被告持家要求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转账20000元。2022年1月1日,原、被告双方举行了婚礼。2022年1月19日,因原告失业,被告考虑到原告的自尊和面子,通过微信向原告转账10000元作为零用。后因双方发生矛盾,原、被告于2022年1月底开始分居生活。2022年4月23日,被告将双方婚前所租房屋退租,房东向被告退还房租10300元。原告认为上述30300元系其婚前个人财产,被告应当予以返还,故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另庭审中,原告当庭认可婚后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大部分支出及准备婚礼的花销均由被告承担,也认可被告因其失业确向其转账10000元,现自愿将该10000元予以折抵,但退还的10300元房租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且退还时双方已分居,该笔钱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现只要求被告返还婚前个人财产103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其个人财产。本案中,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双方结婚仅十天,原告因被告持家要求自愿向被告转账的20000元应系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但原、被告双方自登记结婚至分居,共同生活期间的大部分支出及准备婚礼的花销均由被告承担,原告对此予以认可,且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转给被告的20000元还有剩余,故本院认为上述20000元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及准备婚礼的支出,现已无法返还,也无法予以折抵,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20000元工资收入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房屋租金103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双方婚前租房的租金及押金均由原告婚前以其个人财产支付,所以退还的10300元租金仍系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且2022年4月23日被告退租时双方已分居,该笔租金已无法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对被告辩称已将10300元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因原告当庭表示愿意从被告向其返还的个人财产中将被告于2022年1月19日向其转账的10000元予以折抵,故经与被告应向原告返还的10300元租金折抵后,被告应向原告返还原告婚前个人财产300元。
  综上所述,本院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孙某返还婚前个人财产300元;
  二、驳回原告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79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判员 何 娟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吴文昊


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