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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07-14 17:53:50 315

孙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0114民初7306


当事人  原告:孙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景新、史媛(实习),系辽宁新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
  身份号码:37xxx19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审理经过  原告孙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景新、史媛,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称请求称1、请求被告履行离婚协议书第五项即支付人民币六万元。2、请求被告以六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自2020年7月16日至实际支付日的利息。3、请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因感情不和于2020年1月13日在沈阳市于洪区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在2020年1月13日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中第五项约定了“女方于2020年7月15日前支付男方人民币6万元。”截至目前为止,被告一直未履行此付款义务,并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我国《民法典》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办理离婚属实,离婚协议约定是我给原告六万元,最终房子是给孩子的,原告从未给孩子抚养费和教育费。我替原告还了外债两万五千元,现金1000元,给我写了收条,2021年2月20日我给原告转了500元,2020年12月19日转了800元,2020年12月13日转了300元,2020年9月9日我转了2000元,2020年7月16日转了2000元,2020年7月10日转了1000元,2020年5月15日转了500元,2020年1月18日转了1000元。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20年1月13日在沈阳市于洪区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在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第五项约定了“女方于2020年7月15日前支付男方人民币6万元。”,后被告给付原告9100元,剩余欠款尚未给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利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于2020年1月13日离婚,离婚协议约定,被告于2020年7月15日前支付原告6万元,给约定合法有效,被告向原告给付9100元,被告应给付剩余的50900元,并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自2020年7月16日至实际支付日的利息。被告称提原告偿还债务的主张,应另行与原告主张,本案不予确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孙某509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9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0年7月16日至被告实际给付日计算利息)。
  二、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原、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李长军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丁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