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唐某、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桂0403民初2736号
当事人 原告: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金宁,广西皓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丽莉,广西顺景(岑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唐某与被告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立案。原告唐某于2022年12月2日提交撤诉申请。
审理经过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以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与被告黄某的纠纷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100元,减半收取计4550元(原告唐某已预交),由原告唐某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落款
审判员 黄金灿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钟春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