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韩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韩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冀0207民初4609号
当事人 原告:王某。
被告:韩某。
审理经过 王某与韩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落款
审判员 赵立新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霍春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