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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韩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7-14 17:56:22 312

王某、韩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韩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0207民初4609


当事人  原告:王某。
  被告:韩某。
审理经过  王某与韩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落款


审判员 赵立新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霍春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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