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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与傅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7-14 17:57:58 317

吴某与傅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某与傅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0106民初24551


当事人  原告:吴某。
  被告:傅某。
审理经过  原告吴冬元与被告傅晓辉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吴冬元于2022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吴冬元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吴冬元撤诉。
  案件受理费75元,由吴冬元负担(已交纳)。
落款


审判长 王平英
审判员 刁 彤
审判员 郝 洁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肖文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