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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某某与余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07-14 18:01:54 335

向某某与余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向某某与余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0115民初7346


当事人  原告:向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运奎,重庆利千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小力,重庆利千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某某。
审理经过  原告向某某与被告余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运奎,被告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离婚费15万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4日,原、被告协议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约定被告在2020年4月4日前支付原告人民币15万元。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但被告以各种借口推诿,至今未付。
被告辩称  被告余某某辩称,我和原告离婚时是约定的我支付原告15万元,原告协助我将新疆的门面过户到我名下,但现在是原告未协助我过户,原告协助我过户后,我才支付原告15万元。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4月4日,原、被告协议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约定“男女双方于2001年1月17日登记结婚……三、男女双方现有房屋一套位于长寿区XX街道XX大道X号XX幢X-X-X,双方离婚后该房屋产权归女方所有。双方现有门面2间位于新疆阿克苏市XXX县XXXX城XX幢X号及XX号,双方离婚后2间门面产权均归男方所有。双方另有门面一间位于新疆阿克苏市XXX县XX一区XX幢X号,双方离婚后该门面产权归男方所有。双方离婚后,男方在2020年4月4日前支付女方人民币150000元(大写壹拾伍万元整)……”。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离婚协议书》的约定支付原告15万元。
  审理中,被告陈述当时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双方口头约定了位于新疆阿克苏市XXX县门面的过户时间,没有进行书面约定,过户之后被告才支付原告15万元。原告对此予以否认。
  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8年4月4日在重庆市长寿区民政局协议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故其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其约定履行自身义务。在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时兑现,应承担继续支付的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按离婚协议的约定支付15万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辩称的要在原告协助其办理新疆的门面过户后才支付15万元的意见,原告不予认可,被告也未举示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一款,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余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向某某人民币1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被告余某某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 判 员 王曌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徐海
书 记 员 冉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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