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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夏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7-14 18:03:27 335

徐某、夏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某、夏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0804民初7126


当事人  申请人:徐某。
  被申请人:夏某。
  申请人徐某与被申请人夏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申请人徐某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夏某名下银行账户进行查封、冻结,限额为50万元。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诉讼(仲裁)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徐某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夏某银行账户,限额500000元。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徐某先行垫付。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落款


审判员 车正义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周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