阎某与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阎某与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8民初19977号
当事人 原告: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宁,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玮,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戴某。
审理经过 原告阎某与被告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22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阎某负担。
落款
审 判 员 奚 鹏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施海群
书 记 员 冯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