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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7-14 18:14:58 323

游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游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0112民初33967


当事人  原告:游某。
  被告:刘某。
  原告游某与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游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交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游某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 判 员 黄 娟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彭砾娇
书 记 员 邹玥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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