喻某与曾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喻某与曾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09民初13022号
当事人 原告:喻某。
被告:曾某。
本院审理原告喻华东与被告曾艳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原告喻华东在收到本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亦不符合缓交情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本案原告未按规定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减缓免申请,应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喻华东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 判 员 李 开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牟宇杰
书 记 员 陈春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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