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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7-14 18:15:43 317

张某、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2403民初4447


当事人  原告:张某。
  被告:邱某。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与被告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立案后,张某于202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张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75元(已减半收取),由张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杨 宇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杨鸿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