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吉2403民初4447号
当事人 原告:张某。
被告:邱某。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与被告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立案后,张某于202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张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75元(已减半收取),由张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杨 宇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杨鸿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