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王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王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甘0102民初10838号
当事人 原告: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有忻,甘肃旭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星臣,甘肃旭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鹏海,甘肃君谙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兰州市元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北滨河中路142号。
法定代表人:卢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第三人兰州市元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22年10月1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张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7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陈晨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冯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