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6民初16377号之一
本院于2022年11月29日对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作出(2022)京0106民初16377号民事判决书,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22)京0106民初16377号民事判决书中第5页判决如下部分:“信用卡利息2600元,共计4268077.45元”补正为“信用卡利息3631.8元、违约金50000元,共计4268077.45元”。
落款
审 判 员 丁海成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李书聪
书 记 员 姚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