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1、陈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某1、陈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闽0104民初12119号
当事人 原告:陈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清枝、潘越琳,福建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2。
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1与被告陈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越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2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100000元及利息3542.63元(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6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1年8月20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暂计至2022年8月21日为3542.63元,实际应计算至被告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年××月××日结婚,于2020年6月17日在仓山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根据《离婚协议书》第二条第三项约定:“婚姻期间双方共同投资经营的福州彩虹之家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及闽江世纪城区AB区教学点共70万元,用于店铺租赁、店铺装修和设备采购等。离婚后女方退出该公司的经营管理,男方个人支付女方40万元,2020年6月20日前支付10万元,2020年9月15日前支付10万元,2021年3月15日前支付10万元,2021年9月15日前支付10万元。”现被告未按离婚协议的约定向原告支付2021年3月15日及2021年9月15日应支付的上述款项,其中被告应于2021年3月15日支付的10万元已有生效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综上,原告认为,在原告已退出经营管理的前提下,被告未按离婚协议约定支付上述欠款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望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陈某2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后因感情破裂,于2020年6月17日登记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约定婚姻期间双方共同投资经营的福州彩虹之家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及闽江世纪城区AB区教学点共70万元,用于店铺租赁、店面装修和设备采购等,离婚后原告退出该公司的经营管理,被告支付原告400000元,2020年6月20日前支付100000元,2020年9月15日前支付100000元,2021年3月15日前支付100000元,2021年9月15日前支付10万元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之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被告应于2021年9月15日前支付10000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款,符合双方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款的资金占用利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依照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陈某2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某1100000元;
二、驳回原告陈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71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185.5元,由原告负担35.5元,由被告负担1150元。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判员 王 群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唐秀玲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
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