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与肖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丁某与肖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2民初43486号之一
当事人 原告:丁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捷,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倩,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洁,上海天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融,上海天梯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丁某与被告肖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丁某于2022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丁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40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
落款
审 判 员 乔财权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黄慧敏
书 记 员 黄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