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韩某、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283民初6249号
当事人 原告:韩某。
原告:邵某。
公民身份号码:21xxx19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原告韩某与被告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7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韩某提出诉讼请求:请求确认旅顺口区开发区××街××号××层××号的房屋归原告所有。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离婚。离婚时有一套共有房产离婚协议,确定房屋归原告所有。现被告不配合办理房屋手续,请求法院确认旅顺口区开发区××街××号××层××号的房屋归原告所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2018年12月17日,双方当事人在庄河市民政局自愿登记离婚,同时,约定位于大连旅顺口区开发区××街××号××层××号房产归男方韩某所有,之后邵某一直未协助办理过户手续,韩某遂向法院起诉,因此,本案应为离婚后财产纠纷,涉及房屋产权变更,属于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纠纷,适用专属管辖,本案不动产位于大连市旅顺口区,故本案应移送大连市旅顺口区法院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落款
审 判 员 于政文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张月婷
书 记 员 刘瑜瑾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