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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某、全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7-19 10:52:20 329

雷某、全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雷某、全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0406民初1872


  本院于2022928日对原告雷某与被告全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的(2022)0406民初1872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22)0406民初1872民事裁定书中第2页倒数第二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补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落款


审 判 员 黄 鑫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 助理 吕诗春
代理书记员 陈巧玲
校对人:陈 巧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