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某、全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雷某、全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406民初1872号
本院于2022年9月28日对原告雷某与被告全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的(2022)湘0406民初1872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22)湘0406民初1872号民事裁定书中第2页倒数第二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补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落款
审 判 员 黄 鑫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 助理 吕诗春
代理书记员 陈巧玲
校对人:陈 巧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