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与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川0116民初6408号
当事人 原告:李某。
被告:钟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永祥,四川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与被告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钟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永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存款的一半43.64万元应属李某;二、判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的位于成都市双流区××路××段××号××栋××单元××楼××号××房××房,这两套房中的一套房由李某享有居住权。事实和理由:李某与钟某原系夫妻关系,夫妻生活时间长达30年。2022年4月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后,李某失去住所和存款,打工谋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经济都由钟某支配,房产及存款都在钟某名下。先双方已经判决离婚,但对夫妻共同财产未做处理,现请求分割。
被告辩称 钟某答辩称,李某的请求无事实基础,均不认可。
李某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原、被告身份信息、(2021)川0104民初13527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李某与钟某曾系夫妻关系,后因夫妻感情破裂,钟某于2021年因离婚纠纷诉至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后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2日判决准予钟某与李某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的规定,在本案中,李某向本院提交的离婚协议书上仅载有钟某的签名,并不能证明存在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李某并未提交其他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双方存在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且钟某对此亦不予认可,故对李某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923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落款
审判员 龚文书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刘 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