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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7-19 10:53:17 298

李某与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与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0113民初18679


当事人  原告: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波,北京市青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凯强。
  被告:朱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未按本院指定时间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叶丽芳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王子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