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与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3民初18679号
当事人 原告: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波,北京市青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凯强。
被告:朱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未按本院指定时间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叶丽芳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王子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