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one: 13911340904 Email: donghai.liu@vip.163.com

刘某、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2023-07-19 10:53:53 295

刘某、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刘某、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0227财保153


当事人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高某。
  申请人刘玉莲与被申请人高志超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申请人刘玉莲于2022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高志超名下坐落于富裕县五街鑫鑫嘉园三期XX号楼XX单元XX层XX号[黑(XXXX)富裕县不动产权第XXXXXXX号,建筑面积83.25㎡]的房屋价值150,000元的部分予以查封,申请人刘玉莲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刘玉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被申请人高志超名下坐落于富裕县五街鑫鑫嘉园三期XX号楼XX单元XX层XX号[黑(XXXX)富裕县不动产权第XXXXXXX号,建筑面积83.25㎡]的房屋价值150,000元的部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
  二、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向本院申请解除冻结。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刘玉莲预交。
  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落款


审判员 冯乃鑫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秦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