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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1、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7-19 10:54:12 269

刘某1、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某1、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0114民初13512


当事人  原告:刘某1。
  被告:李某。
  原告刘某被告李裕环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原告刘波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刘波撤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刘 蕃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崔钰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