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1、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某1、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114民初13512号
当事人 原告:刘某1。
被告:李某。
原告刘某被告李裕环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原告刘波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刘波撤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刘 蕃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崔钰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