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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7-19 10:54:30 289

刘某与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某与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0106民初25924


当事人  原告: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华,北京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北京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志华,广东格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与被告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立案。
原告诉称  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双方于2021年10月15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重新分割婚内财产;2.诉讼费由龙某承担。事实和理由:我与龙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07年8月17日在深圳市南山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二人均系初婚。婚后于2008年育有一子,于2016年育有一女。2021年10月15日,双方在深圳市龙岗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我自2008年生育儿子后照顾儿子和家庭,被迫放弃工作,全职在家照顾孩子。龙某自2017年调离深圳前往北京工作,当时我正处于哺乳期,双方长期聚少离多,感情破裂。2020年10月,龙某起诉我离婚,后被法院驳回。后因龙某以断绝经济支持、毁坏孩子健康某某长环境、告发我及婚外男子陈某、影响我名誉等为由,逼迫我净身出户,与其离婚。离婚后,我发现龙某在北京工作期间,购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宣颐家园房屋一套,而龙某一直隐匿该房产的信息,只是双方在离婚时并未处理该套房产。我认为,离婚时受龙某胁迫,且其隐匿未处理的财产,为维护我合法权利,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龙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父母子女均在此居住,此处亦是其经常居住地。刘某与其在深圳市龙岗区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中的财产所在地均在深圳,离婚协议书履行地在深圳市。故其要求将该案移送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离婚后财产纠纷,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有关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适用前述规定认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需从三个方面予以考虑,其一,被告必须在该地住满一年;其二,一年时间必须是连续的,不能中断;其三,到起诉时为止,被告还在该地居住。本案中,刘某提交的龙某暂住人口信息显示其曾在北京市丰台区暂住,居住证时间为2018年9月13日至2019年9月13日,经与房主核实,龙某承租该房屋至2020年4月10日。至刘某起诉时,尚无法确定龙某是否仍在北京市丰台区居住。因此,本案应由龙某户籍地法院即深圳市龙岗区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龙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判员 綦宗霞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刘继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