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某、岑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汤某、岑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粤0605民初32327号
当事人 原告:汤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电平,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岑某。
审理经过 上列原、被告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速裁程序于同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电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补偿款10万元及利息(以拖欠补偿款10万元为本金,从起诉之日起至清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被告在签订本离婚协议后需补偿人民币壹拾万元给女方,存入原告账户为准,帐号XXX,补偿费用期限为三年。2021年2月22日原告通过发《律师函》,2021年8月14日、2022年7月15日、8月11日、8月12日通过发短信,催被告支付10万元补偿款未果。被告没有在约定期限内支付过补偿款给原告。
被告辩称 被告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交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自愿放弃举证、质证和辩证的权利。经审核,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对证据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结合原告陈述及本院采信的证据,本院对原告诉请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依据该协议书约定,被告应自于签订离婚协议后三年内支付补偿款10万元予原告。现付款期限已届满,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前述款项,依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被告未按《离婚协议书》的约定按期足额支付款项,构成违约,其违约行为造成了原告资金被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应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予原告。原告诉请被告支付以10万元为本金自提交诉讼材料之日即2022年8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的利息予原告,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岑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补偿款10万元及以10万元为本金自2022年8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的利息予汤某。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未交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对于原告已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1150元,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将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判员 尹红丹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曹思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