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万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新4002民初5233号
当事人 原告:万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汉东,新疆翰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
原告万金林某被告李秀琴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万金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万金林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吴 婷 婷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伊米努尔阿布都艾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