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与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09民初12425号
当事人 原告:王某。
被告:周某。
审理经过 原告王大蓉与被告周玉兵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王大蓉于2022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大蓉对被告周玉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大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大蓉负担。
落款
审 判 员 李 开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牟宇杰
书 记 员 陈春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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