闻某1等与闻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闻某1等与闻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1民初12109号
当事人 原告:闻某。
法定代理人兼原告:常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华,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
被告:闻某1。
原告常某、闻某与被告闻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落款
审 判 员 姜婕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董迪
书 记 员 杜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