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项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2民初6762号
当事人 原告:项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某,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项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后,未在交费截止日期前缴纳诉讼费用,故本院按照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项某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王凡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赵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