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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07-19 11:02:28 305

于某、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于某、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0881民初3207


当事人  原告:于某。
  被告:蔡某。
审理经过  原告于某与被告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因涉及……(写明不公开开庭的理由)不公开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事实与理由)
被告辩称  蔡某辩称,(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本院查明  1、……;2、……(写明法院是否采信证据,事实认定的意见和理由)。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写明争议焦点,根据认定的事实和相关法律,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分析评判,说明理由)。
  综上所述,……(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支持进行总结评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写明法律文件名称及其条款项序号)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
  二、……。
  (以上分项写明判决结果)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5.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 判 员 何淼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