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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1与张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07-19 11:03:19 314

张某1与张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1与张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0116民初4587


当事人  原告:张某1。
  被告:张某2。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1、被告张某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自2010年6月10日至2019年5月27日婚姻存续期间的存款平分;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27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在怀柔民政局协议离婚,共同存款没有分割,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希望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2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没有证据证实其所述事实。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原系夫妻关系。2010年6月10日登记结婚,2019年5月27日在怀柔区民政局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记载:因感情破裂,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协议离婚,协议内容为:1.双方婚后无共同子女;2.共同财产分割:位于北京市怀柔区×镇×村×号民宅一处,正房4间,东数第1、2间归男方所有,西数第1、2间归女方所有,东厢房2间、南厢房1间归男方所有,西厢房2间,归女方所有;3.双方婚后无共同债权债务。张某2于2011年10月办理开通北京银行账户,至2019年5月27日该账户余额为7222.18元。张某1陈述张某2有大额转出情况,张某2不予认可,并陈述自己的收入用于家庭开支、张某1的收入没有用于家庭开支。双方均认可涉案北京银行账户属于张某2的工资收入。
  上述事实有北京银行个人账户对账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或应得的工资、奖金、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等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本案中,原告张某1要求分割张某2北京银行账户截止2019年5月27日的工资收入余额7222.18元,于法有据,本院将存款余额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故张某2应给付张某1夫妻共同存款3611.09元。
  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张某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张某1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存款3611.0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元,由被告张某2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判员 朱丹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林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