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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郑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7-19 11:03:56 300

张某与郑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与郑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0115民初18619


当事人  原告: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某,北京市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与被告郑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张某撤诉。
落款


审 判 员 毛希彤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郭俊驿
书 记 员 林 娇